原告:张某某,男,汉族,1985年3月10日出生,身份证号:11010119850310XXXX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,联系电话:138XXXXXXX。
被告:李某某,女,汉族,1987年6月20日出生,身份证号:11010119870620XXXX,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,联系电话:139XXXXXXX。
诉讼请求:
一、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
二、婚生子女张小某(现年5岁)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;
三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包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的房产一套(价值约200万元),以及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约50万元;
四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3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。婚姻初期感情尚可,但随着时间推移,双方因性格不合、家庭矛盾不断加剧,经常发生争吵,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。
自2020年起,原、被告已分居生活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,感情完全破裂,且无和好可能。原告曾多次尝试沟通,但未能改善现状。现原告认为,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,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,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维护原告合法权益。
此致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某某
2025年4月5日
附:
1.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2. 婚姻登记证明一份;
3. 子女出生证明一份;
4. 房产证复印件一份;
5.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若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