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】为减轻纳税人负担,合理调节收入分配,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颁布了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。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通过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,使个税计算更加公平、合理,更好地体现“量能负担”的原则。
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,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各项扣除标准及适用对象。
一、主要
1. 适用范围
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,包括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。
2. 扣除项目
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在以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选择并申报:
- 子女教育支出
- 继续教育支出
- 大病医疗支出
- 赡养老人支出
-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
- 住房租金支出
3. 扣除标准
每项扣除均有明确的金额限制和适用条件,确保扣除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。
4. 申报方式
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进行信息填报和扣除申报。
5. 政策目的
旨在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,促进社会公平,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。
二、专项附加扣除一览表
| 扣除项目 | 扣除标准(每月) | 适用对象 | 说明 |
| 子女教育支出 | 1000元 | 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教育至大学阶段 | 每个子女可享受 |
| 继续教育支出 | 400元 |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 | 非学历教育不在此列 |
| 大病医疗支出 | 80000元/年 | 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 | 超过15000元部分可扣除 |
| 赡养老人支出 | 2000元 |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 | 双方共同赡养按比例分摊 |
|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| 1000元 | 纳税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| 贷款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|
| 住房租金支出 | 1500元/月 |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房 | 根据城市等级不同略有差异 |
三、注意事项
- 扣除信息需真实、准确,虚假申报将面临税务处罚;
- 各项扣除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结算;
- 政策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,建议关注官方通知。
通过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的实施,不仅提升了个税制度的科学性和公平性,也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减负支持。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,未来个税制度将更加贴近民生、服务社会。


